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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第三者责任损失亦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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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第三者责任损失亦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负担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东莞律师,东莞法律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第三者责任损失亦可由保险公司直接负担
原告邓某容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珍驾驶私家车沿松山湖科苑横路岂西向东行驶,途经松山湖新城路与科苑横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由邓某容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李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东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认定处理,认定李某珍现事故全部责任,邓某容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被告的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损失,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0000.22元、评估费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熊仁武律师接受被告李某珍的委托,代理出庭应诉提出抗辩称:原告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责任负责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同意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73000元。
二、款项支付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在本次事故的其他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939元,由被告李某珍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手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东一法民三初字2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莞律师版权所有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原告邓某容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李某珍驾驶私家车沿松山湖科苑横路岂西向东行驶,途经松山湖新城路与科苑横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往南行驶由邓某容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李某珍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东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松山湖大队认定处理,认定李某珍现事故全部责任,邓某容不负事故责任。事发时被告的肇事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损失,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0000.22元、评估费31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熊仁武律师接受被告李某珍的委托,代理出庭应诉提出抗辩称:原告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保险责任负责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同意于2010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73000元。
二、款项支付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在本次事故的其他赔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939元,由被告李某珍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付。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手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0)东一法民三初字2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莞律师版权所有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