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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专利权]用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申请获得的专利,难获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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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专利权]用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申请获得的专利,难获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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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专利权]用已经销售使用的产品申请获得的专利,难获专用权!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东莞市方春塑胶造粒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方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职员,2005年9月23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一种塑胶切粒机”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5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上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证号为ZL200530129910.1。被告实际出资人及经理何某原为方春公司的业务经理,2008年底离开方春公司,并在2009年2月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东莞市瑞塞克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并召集方春公司原职员杜某、林某等人利用掌握的原告的专利技术和客户资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侵犯了原告“一种塑胶切粒机”专利权的产品,并在阿里巴巴、《今日塑胶》等媒体上大肆宣传其侵权产品,严重冲击了原告公司的市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审理,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一种塑胶切粒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公证费1000元、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6000元,律师费20000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东莞市瑞塞克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及时与对方沟通调解,鉴于对方要价过高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后到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向熊仁武律师咨询应对办法,听完情况介绍后,本律师认为原告利用已经销售的产品申请获得的专利,已丧失新颖性,不具备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建议被告赶快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本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及时调查取证,并将取得的证据经过公证处公证。然后以取得的证据为依据在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申请书,国家专利复审委于2009年7月24日以W609012号《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受理。同时还向东莞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