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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再次手术费 第二次手术费]交通事故受伤,再次手术获赔742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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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再次手术费 第二次手术费]交通事故受伤,再次手术获赔742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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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 再次手术费 第二次手术费]交通事故受伤,再次手术获赔74249.60元
龙某琼遭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以后续治疗存在不确定因素为由,告知等费用实际发生时再行主张。龙某琼二次手术后再次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熊律师代理起诉称: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二00九年三月二日业经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三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对于后续治疗费、后续康复费问题,原判决认为:“原告提供了2008年9月26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2、可能需再次行植骨……;3、后期约需柒万元,治疗周期约需1年……’;2008年10月10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载明:‘术后治疗、康复约需一年,康复费用约需1-2万元。’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应病历及诊断证明书,原告的后续治疗及康复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故本院在此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此后,原告分别于2009年4月9日至4月13日进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5天。于2009年6月18日至8月4日进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48天。两次住院及平时门诊治疗给原告造成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32959.60元、护理费6990元(233天×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650元(53天×50/天)、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12000元(8个月×1500元/月)、后期治疗费10000元、后期康复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97599.60元。就上述赔款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东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我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金额有异议;营养费3000元原告没有相应的医嘱证明;后续医疗费中的10000元我方不认可。我方已向华联东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在事故发生后向其报案,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华联东莞支公司辩称,我司在本案事故的上一案件中已全部履行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义务,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叶某强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