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Home
No Image
Services, Other
[自动离职 经济补偿]违反操作规程遭到批评就擅自不上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不违法
active
[自动离职 经济补偿]违反操作规程遭到批评就擅自不上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不违法
东莞律师,东莞法律,自动离职,经济补偿
[自动离职 经济补偿]违反操作规程遭到批评就擅自不上班的,按照自动离职处理不违法
申诉人李某强就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和加班工资等问题与被诉人发生争议一案,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云流、郑洪方,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熊仁武、沈秋林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我于2007年8月1日入职被诉人处担任员工,每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入职以来,被诉人未为我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但却要求每月都上班,每天工作9.5小时,但一直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09年5月7日,被诉人在无正当理由和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违法解除与我的事实劳动关系,且未支付我离职前2009年4、5月工资及相关赔偿金,也未给我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离职证明。现请求裁决被诉人:1、支付2009年4月工资1778.93元和2009年5月工资430.82元;2、支付2008年2-12月份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3、支付2007年8月1日-2009年5月7日的加班工资9839.86元、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557.30元和50%赔偿金3805.33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4800元及50%赔偿金2400元;5、代通知金1200元;以上合计:38012.24元。
熊仁武律师代理被诉人辩称:1、申诉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申诉人只是偶尔加班,且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3、公司无违法解雇申诉人,申诉人在工作上出错受批评后就无上班,公司已书面通知申诉人上班,但申诉人还是没有来上班,且连续矿工15天,已造成严重违规违纪。
经审理查明:一、庭审时,申诉人表示,于2007年8月1日入职,担任普工,而被诉人则不认同申诉人称的入职时间,并表示申诉人只是一名普通杂工。申诉人表示,被诉人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且双方无约定试用期,被诉人则表示,申诉人已在2008年2月份签订了劳动合同。从被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申、被诉双方于2009年2月1日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所签订的日期与两年期限约定的开始日期不相同,期限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其中约定申诉人起点工资为690元/月,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而申诉人不确认被诉人提交的《劳动合同》。(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