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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案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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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案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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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案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项目为期限的劳动关系
熊仁武律师代理原告东莞市马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0月,原告与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洽谈“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项目,按照愉景公司要求,原告须组织5人工作小组负责“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项目工作。为了满足愉景公司的要求,原告对外招聘高级程序员。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处应聘,自称毕业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本科专业,且有四年高级程序员工作经验。原告工作人员听了被告的介绍后,由于当天正好需要人员参加愉景公司的项目人员见面会,于是就将被告的名字写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合同协议”附件3项目组成人员清单中,并让被告跟随原告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了该次见面会。第二天,经过原告工作人员对被告进行入职面试和学历审查。发现被告不仅没有程序员工作经验,连毕业证书都拿不出来。原告单位当即表示不予录用被告,至此,被告离开原告单位。然后于2007年10月22日原告向愉景公司发出“人员调整通知”,说明被告不属于“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项目的组成人员。综上,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亦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无须支付被告二倍工资2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湛某辩称,一、被告在原告还未正式批准成立之前,就在原告处工作。在2007年10月与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洽谈相关合作意向时,被告是原告的技术骨干,并作为项目小组的成员被写入相关合作协议的附件。被告不仅参加了2007年10月10日在愉景公司召开的相关项目启动大会,还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之一被原告派驻到愉景公司任信息化顾问,负责相关软件及系统的工发工作。为了方便出入愉景公司,由“东莞市愉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被告制作了“信息化顾问”的工牌,以作为出入愉景公司的有效凭证。因此,原告主张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被告于2007年4月20日进入原告公司任技术部经理,主要进行软件开发的工作,被告入职到离职,原告一直没有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时双方只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故原告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 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