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Home
No Image
Services, Other
[东莞律师,工伤医疗期,工伤工资]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active
[东莞律师,工伤医疗期,工伤工资]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东莞律师,工伤医疗期,工伤工资,东莞法律
[东莞律师,工伤医疗期,工伤工资]工伤医疗期间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熊仁武律师代理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8年3月4日入职,任木工样板机工,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过后按计件发放工资。2008年8月2日出院,2009年3月27日住院拆卸体内钢板,2009年3月31日出院,两次共住院20天。2008年7月23日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被诉人没有支付申诉人和护理人员伙食费,申诉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2178.5元。2009年6月10日申诉人领取社保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申诉人请求被诉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2185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714元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2677.5元;2、工伤期间工资差额11891元;3、住院期间伙食费2000元。
被诉人辩称:1、申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人员伙食费的主张应予驳回。申诉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但是不能举证证明该支出的事实存在,此外其所谓的垫付护理人员伙食费1000元也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申诉人入职后,答辩人已经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申诉人发生工伤后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向社会保障部门主张,所谓的“差额”根本没有事实根据。3、工伤期间待遇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申诉人发生工伤后,答辩人立即为其安排住院,出院及伤愈后又为其安排了力所能及的工作,并且在其住院期间仍然为其正常发放工资(有申诉人签名的工资单为证),申诉人也都正常签名领取,从未提出过异议,因此申诉人工伤期间不存在工资差额的问题。
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008年3月4日入职,任木工样板机工,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过后按计件发放工资,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缴纳工伤保险。2008年7月18日在车间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2008年8月2日出院,2009年3月27日第二次住院拆卸体内钢板,2009年3月31日出院,两次共住院20天。2008年7月23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诉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2009年6月10日被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被诉人没有支付申诉人和护理人员伙食费,申诉人受伤前平均工资为1927元.2009年6月10日申诉人领取社保部门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被诉人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明申诉人在医疗终结后于2008年8月23日有回单位上班的事实,本庭予以认定。2009年5月12日申诉人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完毕。(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