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Home
No Image
Services, Other
[东莞法律 加工货款 拖欠货款]法院调处大型股份公司货款拖欠问题
active
[东莞法律 加工货款 拖欠货款]法院调处大型股份公司货款拖欠问题
东莞法律,加工货款,拖欠货款,东莞律师
[东莞法律 加工货款 拖欠货款]法院调处大型股份公司货款拖欠问题
东莞长安某大型股份公司拖欠广州某电器设备公司货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广州某电器设备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称:原、被告自2008年7月开始建立继电器系列产品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原告按照订单要求将相应货物送到被告公司,货物经被告验收后由其仓库管理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依据送货单,每月编制对帐单传真给被告核对,被告核对无误后签字回传给原告,原告凭被告签收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除支付原告8月份的货款外, 2008年9月至12月的货款没有按照约定付款,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至今尚拖欠原告72870元货款没有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870元及产生的利息。并由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州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870元。
被告承诺分六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870元:第一期被告于2009年的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二期被告于2009年的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三期被告于2009年的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四期被告于2009年的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五期被告于2009年的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六期被告于2009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870元;
三、如果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全部剩余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当月未支付货款的下个月一号开始计算,计至其履行完毕为止的银行利息。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36元,如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原告承担;如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即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
东莞长安某大型股份公司拖欠广州某电器设备公司货款,经多次催收无果。广州某电器设备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称:原、被告自2008年7月开始建立继电器系列产品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原告按照订单要求将相应货物送到被告公司,货物经被告验收后由其仓库管理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依据送货单,每月编制对帐单传真给被告核对,被告核对无误后签字回传给原告,原告凭被告签收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货款。但被告除支付原告8月份的货款外, 2008年9月至12月的货款没有按照约定付款,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至今尚拖欠原告72870元货款没有付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870元及产生的利息。并由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州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870元。
被告承诺分六期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2870元:第一期被告于2009年的7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二期被告于2009年的8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三期被告于2009年的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四期被告于2009年的10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五期被告于2009年的11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第六期被告于2009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870元;
三、如果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全部剩余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从当月未支付货款的下个月一号开始计算,计至其履行完毕为止的银行利息。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36元,如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原告承担;如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由被告东莞长安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时即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