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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公司被法院判决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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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公司被法院判决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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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公司被法院判决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九江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承包工程的照明工程转由东莞市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完工后九江某建筑工程公司拖欠63万元工程款长期不付,东莞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起诉状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其承包的东莞市东城区狮龙路道路照明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合同总造价1130000元,总工期50天。付款方式为工程合同签订后20天内支付113000元,待灯杆、灯具进场后支付282500元,工程进度完成75%时支付282500元,工程完工后支付226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付清除保修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支付完毕(保修期为1年)。被告逾期付款,不得超过15天。十五天后逾期每天按本期请款的1%计算违约金。产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施工,并于2007年2月1日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该工程完工后即投入使用)。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2007年11月27日被告出具委托书,委托东莞市东城区财经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及东莞市东城区科技园开发管理公司从其公司工程款中拨付500000元。尚欠6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0000元(以630000元为本金,按照每天1%的比率,自2007年3月1日开始计至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九江某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所承接的东莞市东城区狮龙路道路照明工程,工程总价为1130000元,总工期为50天,从签订之日起算起。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后20天内支付113000元,待灯杆、灯具进场后支付282500元,工程进度完成75%时支付282500元,工程完工后支付226000元,待工程竣工验收30天内付清除保修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保修金于保修期满后十四日内支付完毕(保修期为1年)。被告逾期付款,不得超过15天。十五天后逾期每天按本期请款的1%计算违约金。工程的验收以建设单位验收为准。(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