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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易价格不等于实际价值,二审法院改判葛某车辆丢失多获赔款63592.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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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易价格不等于实际价值,二审法院改判葛某车辆丢失多获赔款63592.08元
保险赔偿,实际价值,车辆价格,二手车交易
车辆交易价格不等于实际价值,二审法院改判葛某车辆丢失多获赔款63592.08元
2007年12月29日,葛某购得二手别克车一辆(粤ST2878),购车价为人民币9万元。该车辆于2007年3月13日向某保险中心支公司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其中盗抢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3月14日零时至2008年3月13日二十四时止。葛某于2008年1月8日向中心支公司申请因车辆过户的批改手续,中心支公司作出:自2008年1月8日零时起本保单作出如下批改:被保险人姓名由东莞某铝箔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葛某,行驶证车主由东莞某铝箔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葛某,直到保险期满,其他事项不变。
2008年3月3日葛某的车辆丢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2008年5月3日未能侦破,葛某就车辆beidao的全车损失向中心支公司索赔。2008年9月3日,中心支公司将赔款69001.92 元打入葛某的银行帐户。葛某认为,涉案车的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中心支公司应以此为基数赔偿给葛某。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第十条计算得出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151680元,中心支公司尚欠82680元未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葛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心支公司赔偿葛某车辆beidao损失差额82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心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葛某因购置二手车,并已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承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葛某、中心支公司双方应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的约束。葛某涉案车辆的二手购置价为人民币9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该车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90000元。葛某在申请理赔过程中,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理赔,中心支公司已向葛某赔款69001.92元。关于赔款的计算方式,葛某已使用该车两个月,月折旧率为0.6%,得出88920元,因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得出71136元,另加因葛某资料不全再减掉3%的免赔,得出69001.92元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葛某也已经在赔款收据上签名确认。葛某认为涉案车的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中心支公司应以此为基础赔偿给葛某,要求中心支公司赔偿葛某车辆beidao损失差额8268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
2007年12月29日,葛某购得二手别克车一辆(粤ST2878),购车价为人民币9万元。该车辆于2007年3月13日向某保险中心支公司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车辆损失险,其中盗抢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3月14日零时至2008年3月13日二十四时止。葛某于2008年1月8日向中心支公司申请因车辆过户的批改手续,中心支公司作出:自2008年1月8日零时起本保单作出如下批改:被保险人姓名由东莞某铝箔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葛某,行驶证车主由东莞某铝箔制造有限公司变更为葛某,直到保险期满,其他事项不变。
2008年3月3日葛某的车辆丢失,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至2008年5月3日未能侦破,葛某就车辆beidao的全车损失向中心支公司索赔。2008年9月3日,中心支公司将赔款69001.92 元打入葛某的银行帐户。葛某认为,涉案车的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中心支公司应以此为基数赔偿给葛某。根据双方《保险条款》第十条计算得出中心支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为151680元,中心支公司尚欠82680元未支付。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葛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心支公司赔偿葛某车辆beidao损失差额826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心支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葛某因购置二手车,并已办理保险合同的批改手续,承受了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葛某、中心支公司双方应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的约束。葛某涉案车辆的二手购置价为人民币9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该车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90000元。葛某在申请理赔过程中,提供了相关的材料,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予以理赔,中心支公司已向葛某赔款69001.92元。关于赔款的计算方式,葛某已使用该车两个月,月折旧率为0.6%,得出88920元,因全车损失的,免赔率为20%,得出71136元,另加因葛某资料不全再减掉3%的免赔,得出69001.92元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葛某也已经在赔款收据上签名确认。葛某认为涉案车的赔偿限额为192000元,中心支公司应以此为基础赔偿给葛某,要求中心支公司赔偿葛某车辆beidao损失差额8268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