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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保安签收送货单]保安领取食堂肉食款离职,工厂仍需支付肉食供应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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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保安签收送货单]保安领取食堂肉食款离职,工厂仍需支付肉食供应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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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保安签收送货单]保安领取食堂肉食款离职,工厂仍需支付肉食供应商货款
在东莞清溪经营蔬菜、肉食和大米生意的陈某,向东莞某皮草厂食堂定期供应蔬菜、肉食和大米,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由于某皮草厂的保安队长私自将食堂的蔬菜、肉食和大米款领取后离职不知去向,当陈某的工作人员凭送货单向该厂结算货款时,被告知所欠货款已由其保安队长代领。后经陈某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无果,陈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原告自2008年4月开始给被告的食堂送蔬菜、肉食和大米,双方约定由原告每日将蔬菜、肉食和大米送到被告食堂,货由被告保安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月底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当月货款。原告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10月4日共给被告食堂送蔬菜、肉食和大米计货款人民币78486.90元,但被告除支付2008年5月的蔬菜、肉食和大米款外,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拖欠原告蔬菜、肉食和大米货款人民币64092元没有付清,鉴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原告10月5日停止了给被告送蔬菜、肉食和大米。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人坚持所欠货款已经支付,拒绝再次支付。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
在东莞清溪经营蔬菜、肉食和大米生意的陈某,向东莞某皮草厂食堂定期供应蔬菜、肉食和大米,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30天。由于某皮草厂的保安队长私自将食堂的蔬菜、肉食和大米款领取后离职不知去向,当陈某的工作人员凭送货单向该厂结算货款时,被告知所欠货款已由其保安队长代领。后经陈某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无果,陈某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状称:原告自2008年4月开始给被告的食堂送蔬菜、肉食和大米,双方约定由原告每日将蔬菜、肉食和大米送到被告食堂,货由被告保安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月底凭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当月货款。原告自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10月4日共给被告食堂送蔬菜、肉食和大米计货款人民币78486.90元,但被告除支付2008年5月的蔬菜、肉食和大米款外,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拖欠原告蔬菜、肉食和大米货款人民币64092元没有付清,鉴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不付,原告10月5日停止了给被告送蔬菜、肉食和大米。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货款,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人坚持所欠货款已经支付,拒绝再次支付。后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