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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 东莞法律 东莞律师咨询 货款]异地交易起纠纷,法院判决清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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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县某卫浴有限公司通过长途客车向东莞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货,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浙江玉环某卫浴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有较长时间的卫浴配件买卖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原告收到传真后通过长途客车发货给被告,被告自己到客车站提货,被告仓库收到货后向原告传真验收单,原告每月凭被告的验收单汇总编制对帐单传真给被告,被告核对后汇款到原告银行帐户。但2008年2月至3月的货款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533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近日原告来到被告工厂催收货款,得知被告已停产。故原告来到被告工厂催收货款,得知被告已停产。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3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已在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理由或提交证据、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购买卫浴配件的订购单,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货核对后,原告制作对账单传真给被告,被告的财务屈金枝在客户核对签字有签名确认核对无误后付款。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有“屈金枝”签名确认应付原告货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购单、对帐单、验收单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订购单、对帐单、验收单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尚欠货款77896.4元的事实。因此,被告应支付货款77896.4元给原告,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浙江玉环县某卫浴有限公司通过长途客车向东莞某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发货,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浙江玉环某卫浴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称:原、被告双方有较长时间的卫浴配件买卖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购单,原告收到传真后通过长途客车发货给被告,被告自己到客车站提货,被告仓库收到货后向原告传真验收单,原告每月凭被告的验收单汇总编制对帐单传真给被告,被告核对后汇款到原告银行帐户。但2008年2月至3月的货款被告没有依约支付,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15336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近日原告来到被告工厂催收货款,得知被告已停产。故原告来到被告工厂催收货款,得知被告已停产。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53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已在2009年2月2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理由或提交证据、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购买卫浴配件的订购单,原告按要求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收货核对后,原告制作对账单传真给被告,被告的财务屈金枝在客户核对签字有签名确认核对无误后付款。原告提交的对账单上有“屈金枝”签名确认应付原告货物。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订购单、对帐单、验收单及本院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抗辩,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反驳,被告的行为应视为其放弃抗辩,其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提供的订购单、对帐单、验收单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尚欠货款77896.4元的事实。因此,被告应支付货款77896.4元给原告,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