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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 冒用身份证 职业病 工伤赔偿]迟到的工伤补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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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 冒用身份证 职业病 工伤赔偿]迟到的工伤补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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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 冒用身份证 职业病 工伤赔偿]迟到的工伤补偿裁定书
本是一件极为普通的工伤致残赔偿案件,前后却拖延了近两年的时间才拿到劳动仲裁书。2008年元月何女士的在其老公的陪同下,来到熊仁武律师办公室委托代理其工伤赔偿案件。了解案情后熊仁武律师认为何女士应当按照患职业病的处理程序向用人单位索赔。申请职业病诊断后的两个月拿到了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的诊断书。当时考虑到何女士的精神状态有问题,熊律师建议由其老公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申请工作认定时,何女士的老公方说出“职业性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诊断书中的何女士并不是其老婆的名字,此何女士并非彼何女士。实际诊断为职业病的何女士是用另一何女士的身份证登记入职的,受伤住院和申请职业病诊断用的都是另一何女士何某娥的名字和身份证(注:从身份证照片上看此两何女士真有点相像)。为了获得赔偿熊律师建议应当从申请认定受伤何女士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开始进行。因此迟到2009年3月才向劳动仲裁庭提起工伤赔偿仲裁程序。
申诉状诉称:申诉人于2007年6月23日入职被诉人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由某食品(东莞)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东莞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申诉人当时借用何某娥的身份证登记入职,此后在被诉人单位一直用何某娥的姓名进行健康检查和登记厂牌,厂牌丢失于是2007年9月24日补办,但登记的照片均是申诉人的照片】担任水产部操作工,月平均工资1200元。2007年10月10日申诉人在晚班中突然晕倒在工作现场,送至望牛墩医院抢救,临床诊断为“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仍头晕、四肢乏力。申诉人于2008年3月4日由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急性中度一氧化碳中毒(在医院治疗和申请职业病诊断过程申诉人均用的是何某娥的姓名)。申请工伤认定时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以何女士未能提交其本人身份证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为由,不予受理申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于是申诉人向东莞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认定身份,东莞市人民法院(2008)东法民一初字第11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何女士与被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