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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对帐单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确认的对帐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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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对帐单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确认的对帐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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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对帐单 债权人]未经债务人确认的对帐单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东莞杜氏永某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拖欠东莞崇某彩色印刷厂加工货款因工厂倒闭未能付清。东莞崇某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崇某厂)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杜氏永某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支付欠款。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传真外委(发)加工单,原告收到传真后即组织加工生产,并将加工好的产品送到被告厂。被告厂的仓管人员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以确认货物的规格、品质和数量,原告每月依照被告签收的送货单制作对帐明细表传真给被告。2006年10月17日至2007年9月10日,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加工款港币3130854.96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加工款人民币1230826.22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加工款港币1900028.74元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900028.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崇某厂的营业执照和被告永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外委(发)加工单、送货单、对帐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
庭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2006年10月和2006年11月的外委加工单上显示的加工商为“利羽彩艺印刷厂”,原告表示放弃该两个月的加工款,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港币1506957.74元。
被告未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崇某厂是合昌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永某公司是在广东省东莞市登记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原告崇某厂为被告永某公司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服务,但被告永某公司收取原告崇某厂加工的货物后,至今仍拖欠原告加工款港币1983608.24元未付,原告故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崇某厂的外方在香港注册登记,故本案是涉港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东莞杜氏永某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拖欠东莞崇某彩色印刷厂加工货款因工厂倒闭未能付清。东莞崇某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崇某厂)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莞杜氏永某彩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某公司)支付欠款。诉称: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由被告向原告传真外委(发)加工单,原告收到传真后即组织加工生产,并将加工好的产品送到被告厂。被告厂的仓管人员验收后在送货单上签字盖章,以确认货物的规格、品质和数量,原告每月依照被告签收的送货单制作对帐明细表传真给被告。2006年10月17日至2007年9月10日,被告共应支付原告加工款港币3130854.96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加工款人民币1230826.22元,至今仍拖欠原告加工款港币1900028.74元没有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1900028.7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崇某厂的营业执照和被告永某公司的工商登记查询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外委(发)加工单、送货单、对帐单,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加工款的事实。
庭审中,由于原告提供的2006年10月和2006年11月的外委加工单上显示的加工商为“利羽彩艺印刷厂”,原告表示放弃该两个月的加工款,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港币1506957.74元。
被告未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合法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崇某厂是合昌投资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东莞市经营管理的“三来一补”企业,被告永某公司是在广东省东莞市登记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原告崇某厂为被告永某公司的产品进行再加工服务,但被告永某公司收取原告崇某厂加工的货物后,至今仍拖欠原告加工款港币1983608.24元未付,原告故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崇某厂的外方在香港注册登记,故本案是涉港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