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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 损害赔偿损 死亡赔偿金]老汉春节返工遭遇车祸身亡,亲属获赔1660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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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死亡 损害赔偿损 死亡赔偿金]老汉春节返工遭遇车祸身亡,亲属获赔166028元
交通死亡,损害赔偿损,死亡赔偿金,抚养费
[交通死亡 损害赔偿损 死亡赔偿金]老汉春节返工遭遇车祸身亡,亲属获赔166028元
原告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1月31日下午四点半,被告陈某驾驶骏某公司所有的粤S/4914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07线2132KM+100M路段时,与对面由北向南行驶由杨某岗驾驶的粤S/5K1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乘客杨景、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河当场死亡,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岗、杨某河、杨某强、杨某阳和杨某勇不负事故责任。因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此,杨某荣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2480元、丧葬费18198元、杨某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4046元、交通费6750元、住宿费6750元、误工损失1350元、出差补助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庾某、骏某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太平保险东莞公司辩称,我方愿意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16时30分,柏锦驾驶实际支配人为庾某、所有人为骏某公司的粤S/4914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07线2132KM+100M路段时,与对面由北往南行驶由杨某岗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S/5K1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乘客杨景、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河当场死亡,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岗、杨某河、杨某强、杨某阳和杨某勇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河生于1948年9月11日,事故发生时,年满60周岁,原告主张其被扶养人为杨某荣,杨某荣生于1954年1月2日,是死者杨某河的妻子。事故发生后,被告庾某向原告支付丧葬费用2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750元和住宿费6750元,其提交了部分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予以证实,但各被告认为交通费票据与实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符,住宿时间过长,对于交通费和住宿费,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原告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称,2009年1月31日下午四点半,被告陈某驾驶骏某公司所有的粤S/4914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07线2132KM+100M路段时,与对面由北向南行驶由杨某岗驾驶的粤S/5K1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乘客杨景、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河当场死亡,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岗、杨某河、杨某强、杨某阳和杨某勇不负事故责任。因原、被告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此,杨某荣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2480元、丧葬费18198元、杨某荣的被扶养人生活费84046元、交通费6750元、住宿费6750元、误工损失1350元、出差补助费2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庾某、骏某公司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被告太平保险东莞公司辩称,我方愿意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31日16时30分,柏锦驾驶实际支配人为庾某、所有人为骏某公司的粤S/49142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107线2132KM+100M路段时,与对面由北往南行驶由杨某岗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S/5K136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乘客杨景、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河当场死亡,杨某阳、杨某强、杨某勇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岗、杨某河、杨某强、杨某阳和杨某勇不负事故责任。
杨某河生于1948年9月11日,事故发生时,年满60周岁,原告主张其被扶养人为杨某荣,杨某荣生于1954年1月2日,是死者杨某河的妻子。事故发生后,被告庾某向原告支付丧葬费用20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6750元和住宿费6750元,其提交了部分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予以证实,但各被告认为交通费票据与实际发生的时间、地点不符,住宿时间过长,对于交通费和住宿费,请求法院酌情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