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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拖欠加工费 逃债]拖欠加工费长期不付,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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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拖欠加工费 逃债]拖欠加工费长期不付,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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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律师咨询 拖欠加工费 逃债]拖欠加工费长期不付,法院调解握手言和
珠海某食品公司拖欠深圳某制罐有限公司加工费长期不付,深圳某制罐有限公司委托熊律师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有较长期间的食品铁罐加工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单,原告收到订单后依约组织加工生产,并把加工好的食品铁罐送到被告公司,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每月凭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加工货款。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出具对帐单,确认至2008年11月26日止尚拖欠原告加工货款62529.66元没有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深圳市某制罐有限公司货款62529.66元。被告同意分四期付清给原告,在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600元,在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600元,在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15600元,在2010年1月10日前支付第三期15600元,在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729.66元。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及从2008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145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725.5元,由被告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2009年11月10日前与第一期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449号〕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09年10月2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
珠海某食品公司拖欠深圳某制罐有限公司加工费长期不付,深圳某制罐有限公司委托熊律师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有较长期间的食品铁罐加工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订单,原告收到订单后依约组织加工生产,并把加工好的食品铁罐送到被告公司,被告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原告每月凭被告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加工货款。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出具对帐单,确认至2008年11月26日止尚拖欠原告加工货款62529.66元没有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珠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深圳市某制罐有限公司货款62529.66元。被告同意分四期付清给原告,在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600元,在2009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600元,在2009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二期15600元,在2010年1月10日前支付第三期15600元,在2010年2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15729.66元。如果被告有任何一期没有按时履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全部货款及从2008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1451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725.5元,由被告珠海市利宝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2009年11月10日前与第一期货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449号〕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09年10月27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www.xls.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