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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共同侵权]客车撞伤行人,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被判共同赔偿1898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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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共同侵权]客车撞伤行人,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被判共同赔偿189852.5元
交强险,共同侵权,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
[交强险,共同侵权]客车撞伤行人,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被判共同赔偿189852.5元
2007年12月18日19时30分,叶某驾驶粤S26778号大型普通客车从公明往常平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黄江镇龙见田市场路口路段时,该车车身左尾侧与横过公路的龙某发生碰撞,造成龙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叶某负交通的全部责任,龙某无责任。粤S26778号大型普通车的登记车主为东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叶某为该客运有限公司的职工,事发时在履行职务。粤S26778号大型普通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事故发生后,龙某被送往东莞市黄江医院治疗,2008年1月31日东莞市黄江医院建议龙某转上级医院治疗。当日龙某转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8年4月15日出院。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1月31日龙某在东莞市黄江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22502元,全部由东莞市某客运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4月15日龙某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用92937元。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1、出院后2月复查,2、……,4、陪护二人。”2008年6月11日龙某再次到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8年7月3日出院,产生医疗费用14309元。医院出院医嘱:“术后三个月返院复查,出院后需陪护两人,若骨髓炎复发,骨折延迟愈合或不愈合需进一步处理。处固定架针眼每日滴酒精两次”。2008年9月26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证明书建议:“1、定期复查X线,判断骨折愈合情况;2、可能需再次行植骨……;3、后期约需柒万元,治疗周期约需1年;4、陪护1人。”龙某出院后先后在东莞市黄江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用3586.5元;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用184.5元。2008年10月10日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载明:“术后治疗、康复约需1年,康复费用约需1——2万元。”2008年11月15日,龙某伤情经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综合为2年。龙某为此花费评残费用600元,误工损失日鉴定费1000元。
(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