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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司赔偿,伤残鉴定,精神损害]员工不慎酿成交通事故,公司被判赔偿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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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公司赔偿,伤残鉴定,精神损害]员工不慎酿成交通事故,公司被判赔偿近11万元
交通事故,公司赔偿,伤残鉴定,精神损害
[交通事故,公司赔偿,伤残鉴定,精神损害]员工不慎酿成交通事故,公司被判赔偿近11万元
2008年5月7日18时25分,魏某驾驶赣B.75965号小型客车搭载乘客张某和甘某从沙田往望牛墩方向行至东莞市红梅镇望沙路洪屋涡路口段,该路口为无红绿灯控制的“T”型交叉路口处,在通过路口的过程中,恰遇迎面周某驾驶的粤S.45610号大型客车左转横过路口驶至,以致避让不及,小客车车头左角与大型客车的车头右角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张某和甘某身体严重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甘某于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6月27日在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治疗51天,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为43859.8元,其中甘某支付43764.80元,某公汽公司支付95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出院后施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费用为20000元。2008年7月1日,甘某的伤情经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为此支付伤残鉴定费为936元。甘某是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甘某25周岁,是广东某造纸有限公司的员工,月薪为2700元。赣B.75965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是王某,魏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某公汽公司是粤S.45610号大型客车的车辆所有人。周末是某公汽公司的职员,事发时,周末在履行职务。某公汽公司为粤S.45610号大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交抢险的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商业险的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43764.80元、误工56天误工损失(2076.50×2=)4153元、需人护理49天损失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30)=147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015×20×10%)=32030元 、甘某系年仅25岁未婚青年,因交通事故致下颌骨伤残,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行下颌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预计费用20000元,为索赔花费伤残鉴定费936元。甘某与某公汽有限公司及魏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聘请熊仁武律师为代理人,以周某、某公汽有限公司、魏某和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为共同被告(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2008年5月7日18时25分,魏某驾驶赣B.75965号小型客车搭载乘客张某和甘某从沙田往望牛墩方向行至东莞市红梅镇望沙路洪屋涡路口段,该路口为无红绿灯控制的“T”型交叉路口处,在通过路口的过程中,恰遇迎面周某驾驶的粤S.45610号大型客车左转横过路口驶至,以致避让不及,小客车车头左角与大型客车的车头右角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张某和甘某身体严重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08年6月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洪梅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甘某于2008年5月7日至2008年6月27日在东莞东华医院住院治疗51天,住院治疗费及门诊费为43859.8元,其中甘某支付43764.80元,某公汽公司支付95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周,出院后施行骨折内固定取出术,费用为20000元。2008年7月1日,甘某的伤情经广东康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其为此支付伤残鉴定费为936元。甘某是城镇居民,事故发生时,甘某25周岁,是广东某造纸有限公司的员工,月薪为2700元。赣B.75965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是王某,魏某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某公汽公司是粤S.45610号大型客车的车辆所有人。周末是某公汽公司的职员,事发时,周末在履行职务。某公汽公司为粤S.45610号大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交抢险的保险期限自2007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19日二十四时,商业险的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8年12月30日二十四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43764.80元、误工56天误工损失(2076.50×2=)4153元、需人护理49天损失护理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9×30)=147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015×20×10%)=32030元 、甘某系年仅25岁未婚青年,因交通事故致下颌骨伤残,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特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原告行下颌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预计费用20000元,为索赔花费伤残鉴定费936元。甘某与某公汽有限公司及魏某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聘请熊仁武律师为代理人,以周某、某公汽有限公司、魏某和某保险公司东莞公司为共同被告(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