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Home
No Image
Services, Other
[加班费,工资差额,起诉]龙某等四劳动者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active
[加班费,工资差额,起诉]龙某等四劳动者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加班费,工资差额,起诉,东莞律师代理
[加班费,工资差额,起诉]龙某等四劳动者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差额的主张获法院支持
在惠州某电子有限公司工作的龙某等四人于2007年11月16日被突然通知办理离厂手续,但单位只同意结算工资拒绝给予任何补偿,该四员工委托熊仁武律师代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称:原告于 年 月 日受聘进入被告单位担任高级技术员,平均工资为 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每月工作30天、每天上班11小时以上,但被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加班加点工资。2007年11月26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当原告到财务领取工资时被告只同意结算工资,拒绝支付任何补偿。被告非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元(2481ⅹ3)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元;被告没有提前30天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支付待通知金 元;被告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原告加班加点工资的,原告有权追偿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2005年11月26日至2007年11月26日的加班加点工资差额 元及经济补偿金 元。就前述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差额事宜(详见附表),经原告多次追要均遭被告拒绝。原告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辩称:1、被告因注塑部人手紧缺,将原告平行调动到注塑部协调工作。原告不服从临时工作安排,经过上司多次协调后仍无意配合,影响部门正常动作。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公司管理制度,被告据皮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我、额外经济补偿金待通知金。2、原告所请求的加班费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07年12月4日以原告“因注塑啊人手紧缺,将其平行调动至注塑部,但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动,协调后仍无意配合,影响部门正常运营”为由将原告解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劳动者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外,(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