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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隐形股东,股权转让]隐形股东间的转股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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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隐形股东,股权转让]隐形股东间的转股协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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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法律,隐形股东,股权转让]隐形股东间的转股协议受法律保护
来自广西南宁在深圳担任高级工程师的梁先生,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催讨公司股权转让款,起诉状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经协商两人各出资人民币33.5万元,共人民币67万元,于2007年9月31日在深圳市松岗镇溪头村第三工业区C栋1楼,租下厂房开办工厂,出于多种原因原、被告两人均不能亲自参与管理,于是两人各自找了一亲戚出面注册和负责工厂的管理,后用两位亲戚的身份证向宝安区工商管理分局注册了深圳某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亦在深圳市松岗镇溪头村第三工业区C栋1楼。此后该公司一直交由两亲戚经营管理。公司投产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用人标准等产生分歧,经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由被告一人接手公司。经过评估工厂总资产价值为人民币伍拾柒万元,2008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现评估结论某总资产伍拾柒万元整,退出方梁永锦,牙廷杨接收梁永锦股份贰拾捌万伍仟元整,牙廷杨支付梁永锦贰拾捌万伍仟元整,首期拾万元于2008年3月30日前付清,中期拾万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尾期捌万伍仟元于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该协议除原、被告双方签字外,还由在场的袁江和公司名义股东韦群建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公司交由被告经营管理(据了解现被告已亲自在某打理工厂,并新增加了注塑机,新买了小轿车,),但被告除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拾万元外,尚欠185000元至今没有付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经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对于《鑫某康股东散伙协议》的真实性予以以认可,但被告牙某并不是鑫某康公司的股东,该份散伙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股权转让签订书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首期转让款后,就一直拖延支付后续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有理,且有被告方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付款,原告请求纪纪给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8.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
来自广西南宁在深圳担任高级工程师的梁先生,委托熊仁武律师向法院起诉催讨公司股权转让款,起诉状称:原、被告系大学同学,经协商两人各出资人民币33.5万元,共人民币67万元,于2007年9月31日在深圳市松岗镇溪头村第三工业区C栋1楼,租下厂房开办工厂,出于多种原因原、被告两人均不能亲自参与管理,于是两人各自找了一亲戚出面注册和负责工厂的管理,后用两位亲戚的身份证向宝安区工商管理分局注册了深圳某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亦在深圳市松岗镇溪头村第三工业区C栋1楼。此后该公司一直交由两亲戚经营管理。公司投产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用人标准等产生分歧,经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双方慎重考虑原、被告协商同意原告退出由被告一人接手公司。经过评估工厂总资产价值为人民币伍拾柒万元,2008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现评估结论某总资产伍拾柒万元整,退出方梁永锦,牙廷杨接收梁永锦股份贰拾捌万伍仟元整,牙廷杨支付梁永锦贰拾捌万伍仟元整,首期拾万元于2008年3月30日前付清,中期拾万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付清,尾期捌万伍仟元于2008年5月30日前付清”。该协议除原、被告双方签字外,还由在场的袁江和公司名义股东韦群建作为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公司交由被告经营管理(据了解现被告已亲自在某打理工厂,并新增加了注塑机,新买了小轿车,),但被告除支付首期股权转让款拾万元外,尚欠185000元至今没有付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经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称:对于《鑫某康股东散伙协议》的真实性予以以认可,但被告牙某并不是鑫某康公司的股东,该份散伙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股权转让签订书面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支付原告首期转让款后,就一直拖延支付后续款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有理,且有被告方庭审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付款,原告请求纪纪给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8.5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